【上訴得直】涉拍片挑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攝影師上訴得直撤銷定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3/17 18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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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影師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,高院今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。資料圖片

時任區議員及助理等人涉於2020年3月初阻撓及挑釁便衣警員,其中1名於現場拍攝的35歲男子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被判監3個月,准保釋候上訴。高院今(17日)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,法官於判詞中指,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具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,基於定罪不穩固,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裁決。

上訴人蔡健瑜(36歲),被控於2020年3月8日,在大埔超級城B及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,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被判監3個月,早前准保釋候上訴。

上訴一方指上訴人當時只想拍下突發事件,拍攝的畫面是全面的,不能說是針對案中警員。上訴人只是拍攝,並沒有任出任何鼓勵同案4名被告的行為,其間亦沒有與任何人談話或交流,不應被視為與其他被告一夥。原審裁判官裁定其他被告人容許上訴人拍攝,反映有共識及默契,上訴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才是關鍵,並錯誤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屬侮辱或挑撥性行為

法官於判詞指出,單以拍攝而言,不會否定拍攝可構成挑撥的可能性,至於是否屬挑撥,則須視乎整體環境等因素。法官指記者的拍攝並非必定不會構成挑撥行為,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是記者,從證據考慮,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有權裁定上訴人的拍攝行為屬挑撥。

至於上訴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,法官指涉及從證據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。對於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與其他被告人有共識之說法,法官對此有保留,並認為非唯一合理推論。法官指從拍攝角度及內容,上訴人從不同角度及距離拍攝,亦拍下了案中被告人罪證,故不會以其針對案中警員作考慮。

法官認為要定罪的話,本案並沒有足夠證據,證明上訴人具意圖下參與非法集結。惟上訴人容許自己置身於相當令人懷疑的境況,他當時有意圖參與是證據支持的一個合理推論,而且是相當可能有所須意圖的,只因證據未達刑事案所要求的高舉證標準,基於定罪不穩妥,撤銷定罪裁決。

案發當日晚上約8時,警員尹寶祺在大埔超級城附近巡邏時,期間更有人呼叫尹與其家人的名字,有人用電筒照射尹,最終5人被捕,當中包括時任大埔區議員及上訴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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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